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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早已存在的农村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,土地管理法相应部分修改幅度较大!主要有以下几点:
现行法规定,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,但并没有说什么是公共利益。这个缺憾也导致了在实际过程中,很多地方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强行征地,补偿极低,引发了大量的矛盾。
本次修法,将国防、外交、基础设施、公共事业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,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的开发建设的需要等,界定为公共利益。(新土地管理法第44条内容)
现行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实现的是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,是在征地批后实施。这种制度使得农民丧失了知情权、参与权,也直接导致了征地过程中的矛盾。
新版土地管理法将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前置,即要求先与农民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,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后方可启动程序,这条规定就农民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落到实处。(新土地管理法第46条内容)
提高征地补偿,将实践成熟的做法法律化,用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,这是新48条。
不再将农民住房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,而是作为专门的财产权明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,这是新49条。
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,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,并将留地留物业安置上升为法律,这是新第51条。